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做出特殊贡献的教师,弘扬优秀教师的高尚师德,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严格按照《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规定的评选条件执行,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投身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指导带教青年教师,并取得显著成绩和成效,在本市教育界有较高声望、知名度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具有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申报德育特级教师原则上应具有 12 年以上班主任经历。
(三)教研员、德研员、科研员等参评条件一般参照教师要求,在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实践中为一线教师发挥示范指导作用和具有相关改革试验经历者优先推荐。近 5 年赴基层定点学校开展课堂教学(幼儿保教)和教研活动,平均每周满 4 课时的教研员,可作为一线教师申报参评。
(四)为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人才有序流动,申报特级教师一般应具有 2 所学校任教经历或 1 年以上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
(五)长期扎根乡村学校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 20 年及以上的教师,积极参与本市对口帮扶支教工作且表现突出的教师,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新课程新教材建设与实施、教育数字化转型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疫情期间积极投入本市中小学在线教学视频录制等工作,在视频录制、教师在线教学能力提升培训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若有意向者,可向人事处陆红娟和项华老师报名,报名截止日期为2023.06.16下班前。